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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闻】东湖评论:节制“加班文化”,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2-08-03 15:27:04来源:荆楚网  


(资料图)

近日,杭州一名22岁女孩惠惠(化名)熬夜加班后,突发疾病进ICU抢救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7月29日晚,当地人社局发布通报表示,女孩工作时长未超法定上限,涉事企业用工有不规范行为。对此有律师分析称,根据通报看,很难认定为工伤,也很难参照工亡标准对单位进行高额索赔。

一位年纪轻轻的女孩,正值青春正茂,却因连续多天熬夜加班,最后猝死家中、韶华陨落,着实让人唏嘘而心痛。据了解,该企业正常工作上班时间为每天上午11点至晚上8点,其中,午、晚餐时间各休息一小时。表面上看,企业用工制度合法合规,并无逾越红线、损害劳动者权益行为,但实则不合乎情理。该企业涉及直播运营工作,夜间直播需要直播运营人员值班值守,而惠惠正是因为连续进行了六天夜间直播,导致作息紊乱、生物钟颠倒,从而英年早逝。从这一点上来说,该企业“合法却不合理”的排班机制是导致惠惠多次熬夜加班、从而离世的根本原因。

企业用工制度“合法不合理”,这背后既有企业侥幸心理作祟,也反映出企业推崇“加班文化”的观念问题。近年来,一些企业盲目推崇“加班文化”。一方面,打着以“加班才是奋斗的体现”“员工不接受加班就是贪图安逸”等口号为幌子,向员工灌输“加班等于奋斗,奋斗最光荣”等错位思想,在“企业圈”内营造出一种“加班就是敬业”的不良氛围。另一方面,在金钱利益链条驱动下,以惠惠为代表的家境贫寒劳动者,面对高薪与高强度、多劳与多得的工作,往往经受不住诱惑、选择妥协,掉落进“加班陷阱”,让不法企业钻了“合法漏洞”。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劳动法》对广大劳动者工作时限早已有明文规定。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指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也表示:“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

从更层次的意义上来说,企业“加班文化”过于浓厚,是对员工生命健康的漠视行为。从“某公司喷漆车间员工因生前工作劳累诱发冠心病死亡”案例,到“36岁的工程师在肯尼亚过劳致死”事件,再到“杭州22岁女孩加班猝死”现象……近年来,一桩桩悲剧不断上演、一个个鲜活生命悄然离去,无不是在警醒着我们:“加班文化”需节制,保障员工劳动权益应当成为企业用工制度不可逾越的底线。

一方面,企业要规范用工制度,对员工加强人文关怀,譬如取消“大小周”,对于夜间上班员工的排班需充分考量,规避连续加班熬夜行为。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进一步落实落细常态化监管体系,譬如完善相关劳动权益法律法规、畅通监督举报途径、制定更为人性化的工伤认定机制等,让劳动者有苦可诉、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员工自身也应当增强劳动保护与法律维权意识,面对浓厚的“加班文化”氛围和企业工作安排上的不合理诉求,要善于主动用权、依法维权,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即便是工作适当需要加班,也应当明白:没有身体的那个“1”,无论后面有多少个“0”,都丧失了工作的实际意义。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当今社会,每个人的工作压力都很大,加班之风日渐盛行。出于对生活的压力,在外漂泊、打拼的年轻人面对加班的感受都是“熬一熬就过去了”,这也正迎合了一些不法企业的“利益初心”。不论是努力奋斗的“小镇做题家”,还是默默奉献的“打工仔”,拼搏奋斗的姿态是过上“热气腾腾”生活的前提,但加班还需适可而止。毕竟,对于个体而言,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任何一份工作,值得我们拿命去交换,而这也违背了我们“劳动创造幸福生活”的初衷理念。

稿源:荆楚网

作者:付云(襄阳襄州)

责编:丁楚风

标签: 小镇做题家 加班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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