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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2-12-12 08:49:19来源:铜陵新闻网—铜陵日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仿冒纠纷案件。

铜陵青铜时代公司以“青铜时代”为字号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青铜城市雕塑、青铜艺术礼品、出品铜艺雕塑等。2016年8月25日,该公司设计了佛手图形、“青铜时代”图形以及工艺流程图,作为企业标识和企业宣传图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商业推广,“青铜时代”企业字号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扬州某时代公司、扬州某公司、江西某时代公司系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均为青铜雕塑、艺术礼品、工艺美术品等。扬州某时代公司和扬州某公司分别申请注册了佛手图形商标和“青铜时代”文字商标。去年6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上述两个商标无效。扬州某时代公司、扬州某公司、江西某时代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起,先后在天猫、微店、淘宝、阿里巴巴1688、抖音平台上开设店铺“青铜时代旗舰店”,使用佛手图形和“青铜时代”标识以及工艺流程图,销售铜工艺品,金额达3471614.83元。铜陵青铜时代公司以三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铜陵青铜时代公司使用“青铜时代”字号在先,且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同业竞争者,扬州某时代公司及扬州某公司将“青铜时代”恶意抢注为自己的商标,并且在三公司网站上使用了与“青铜时代”相同的字号,实际已造成了一般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正当攫取了原属于铜陵青铜时代公司的竞争优势,故构成仿冒行为。三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销售范围较广,规模较大,销售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故一审法院依据惩罚性赔偿条款,判令三公司连带给付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及合理支出合计880977.6元。判决后,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适用惩罚性赔偿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以及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两方面分析认定,合理、审慎地明晰了侵权利润、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的判定标准及考量因素,依法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标签: 青铜时代 惩罚性赔偿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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