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综合 > 正文

papi酱起诉被驳回怎么回事?papi酱起诉谁?

2021-10-28 09:32:35来源:中国小康网  

  其诉称,公司要注册的商标由网红名称“papi”得来,是公司经“中国第一网红”“papi酱”授权申请注册的,“papi酱”商标经姜逸磊多年的广泛良好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papi酱”商标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区别较大,并不构成近似,共存于市场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在第9类上与第19182879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的第1071421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诉争商标在第25类上与第3630646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第9934704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诉争商标在第35类上与第6541464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 、第19415385号“papi资本”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683237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诉争商标在第38类上与第19353802号“PAPI酱”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八)构成近似。据此,被告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

  一、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被告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

  三、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中国第一网红”papi酱,虽然多年的广泛良好宣传,也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但仍注册不了。想想都是痛。

  

原标题:papi酱起诉被驳回 papi酱起诉谁?papi酱商标保护意识薄弱 教训惨重!

相关阅读

相关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