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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 30天冷静期能否挽救婚姻感情?

晶报 | 2020-07-23 15:11:15

5月28日,历经数年时间编纂的新中国首部《民法典》问世,并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这部贯穿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法典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进行了修改完善,对国人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做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其中,最具话题性的“婚姻家庭编”(下称新婚姻法)中的“离婚冷静期”“出轨要赔偿”等新规定备受热议。新婚姻法的出台会给国人的婚姻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呢?晶报记者专访了婚姻家事法律专家,梳理新婚姻法的新变化。

“冷静”30天,婚还离不离?

“我爸妈刚刚离婚了!”30岁的曾女士带着2岁的女儿在南山区婚姻登记处附近玩耍。谈起她父母离婚的事,曾女士有些无奈:“父母已经不年轻了,已经吵架吵了很久。”虽然亲属们都在帮助调解、协商,希望老两口不要离,但在调解了近一年之后,父母还是离了。

据统计,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6年上涨。今年深圳2、3、4月份的结婚登记数量分别为1531对、3835对和4186对,离婚登记数量分别为584对、1913对和3524对。在不断上涨的离婚数据中,不乏轻率、冲动离婚的情形。

新出台的《民法典》中涉及婚姻的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30天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在曾女士看来,父母的矛盾不是一两个月的“冷静期”能够解决的。虽然最终看来,父母的离婚对双方都是解脱,但是在她看来,30天的冷静期也许并不能给他们带来太多改变。她更希望,有关部门如果想降低离婚率,应该给准备离婚的家庭更多专业的心理上的协助和辅导。

新婚姻法设置离婚冷静期备受热议,不少网友说这一新规让离婚更难了,认为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对此,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杜芹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给自愿离婚的当事人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是离婚前的一次善意提醒,促进理智思考、妥善抉择,既保障离婚自由,又促进双方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一规定的出台,也意味着我国已正式进入离婚冷静期时代。

杜芹为记者分析了持反对意见人的几点担忧。首先,一部分人的担心是,30天的冷静期是否会成为离婚当事一方转移财产的黄金时间。对此,杜芹表示:“如果真的有一方想要转移财产,不会等到离婚冷静期去做。隐匿、转移财产往往发生在双方协议离婚之前。因为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共同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申请时,双方应当已经对财产的分割确定了方案。若双方对财产没有达成一致,或不清楚对方财产情况,不可能去申请离婚。因此,不会有人刻意利用30天冷静期去转移。”同时,她补充说,这30天可以视为模拟离婚的状态,审视离婚后的生活,思考自己对孩子的抚养和担忧的状态是否真的准备充分了。而一旦有一方后悔,挽救婚姻的机会就出现了。

其次,也有部分人担心,冷静期是否会给存在被家暴的当事人带来更多持续的伤害。杜芹认为,对于有明确家暴或者严重过错的婚姻,当事人在处理离婚时应更加谨慎:“也许这类人在处理离婚时并不最适合协议离婚,一方是施暴者,一方是受害者,后者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会延续到谈判离婚条件筹码时。这一方在没有外力帮助下,可能找到一份利益平衡的离婚协议么?如果这种状态下仍然采用协议离婚,仅仅是为了尽快脱离伤害,那在财产和孩子利益上就有可能让步更多,对受害者来讲是不公平的。”她认为,实际上双方在已经递交了离婚申请的情况下,一方仍然施暴的可能性比较小。反而如果真的继续发生家暴,则可以撤销离婚申请,走诉讼的方式。只有通过诉讼的外力支持,受害者才能因为受害得到应有的离婚赔偿或者财产分配的倾向,这才是最大的保护。

杜芹并不认为协议离婚是所有婚姻终结的最佳选择,不同婚姻的相对方处在不同的身份地位和认知水平上,如果两者偏差太大,协商结果往往不会公平。这种不公平会延续到离婚协议上,导致受害方找不到平衡点,也对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以及子女的抚养埋下巨大隐患。她说:“离婚不仅是对上一段婚姻的终结,更是未来新生活的起点。因此不应仅把离婚放在前一段婚姻中考量,这种思路决定了离婚协议以及离婚处理得公平与否,自身权益的争取是每个人都要思考的问题。”

杜芹表示她是离婚冷静期的坚定支持派,她认为新婚姻法正是通过法律制度的明确,让人们认真考虑离婚问题。虽然在家事诉讼中有很多轻率离婚的情况,但婚姻是非常神圣、重大的事情,离婚也需要做出慎重决定。离婚冷静期将婚姻内在的严肃性和价值感通过程序和外化的仪式表现出来,通过制度让人感受到离婚不是那么容易、简单的事,在考虑离婚时也会更加慎重。

同时她发现,部分网友针对冷静期的观点多以离婚自由为依据。但在她看来,离婚自由应是双方理性判断之后的自由,不是一时冲动和情绪化导致的非理性的结果。如果递交离婚协议之前漫长的协商和等待是成熟的,那么,是否多一个月就并不会有本质的差别,就不会撤销离婚申请;如果通过思考,当事人发现不该离,那冷静期就会是一种挽救;再或者,本来就很难或者不应该好合好散,而应走诉讼离婚程序的,冷静期也提供了另一种选择。“所以冷静期不会成为对离婚自由的侵犯。人们追求自由是天性,但自由往往是有限制的,网友第一次面对额外的限制,本能地反对,是带有冲动性质的。而如果对婚姻制度有了完整的认知后就会认识到,任何人在适用这一条款时,都有可能是因为被限制而受益。”杜芹说。

“共债共签”,你的债务不是我们的“共同债务”

此次新婚姻法增设了“夫妻共同债务”条款,确认“大额债务共债共签”制度,这是对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明确界定。

杜芹介绍说,在“共债共签”制度入法条之前,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女士和丈夫离婚,但因为丈夫背负了数千万债务,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丈夫的债务可能都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主也是把夫妻二人共同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终法院也全部认定了这些债务为共同债务。然而离婚后,这名女士的前夫生病了,再也没有能力工作。男方失去了劳动和还款能力,而女方一个人辛辛苦苦挣的钱都要拿出绝大部分用来还债,也影响了孩子的生活。杜芹表示,这名女士就是典型的共同债务受害者:“以她现在挣钱的速度,可能一辈子也还不清。多数债主都是起诉夫妻双方,而其中一方对债务完全不知情,也要进行还款,我们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例。”

而在“共债共签”制度入法条后,法院就有了判决依据。即小额的债务,夫妻一方可以代理另一方,一个人行为代表夫妻双方。而相对大额的借债行为就不应属于家事代理范畴,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如果对方不同意,就应该明确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同时,对于债主而言,在借出大额钱款时,也应确认借款行为是个人的还是夫妻两个人的。杜芹说:“法条的明确将对未来债务纠纷和夫妻之间债务承担责任提供清晰的指引,减少因害怕承担共同债务而不敢结婚的人的过度担心。以后,除非你让我签了字,我才承认是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就是你个人的债务,不会因为夫妻关系,你借债我替你还。法院也只有在看到有双方签字的债务合同时,才会判决债务为共同债务。”

出轨可算重大过错,离婚赔偿彰显正义

新婚姻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将“出轨”等“重大过错”纳入对婚姻不忠行为范畴。此前,对于一般的婚外情,例如常见的“出轨”“一夜情”“约炮”,甚至“婚外生子”等这些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当事人往往很难以对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来得到离婚损害赔偿。在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即使离婚了,也常常会陷在出轨方没有得到应有惩罚的自我困境中,无法释怀,也无法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而现在,新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包括“出轨”在内的情形,都可以成为“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对于“重大过错”的理解因人而异,“出轨”是否算得上“重大过错”也因不同的婚姻当事人主观判断而异。因此可以说,法律给了法院和当事人比较大的自主空间。

杜芹举了一种在以前很难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一方不给另一方家用。她解释说:“不给家用就是采用经济制裁的方式威胁迫使对方对自己妥协,相较于家暴这种积极暴力,不给家用可以归属为一种冷暴力和漠视,可能导致对方身患抑郁,产生的严重心理影响有时更严重。”她认为,有了兜底条款后,重大过错的含义相对较广。在面对婚姻中的特殊问题,争取损害赔偿时,就多了一种可以选择的思路。这一规定也更加彰显了社会正义,对婚姻无过错方体现了人文关怀。

被判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诉会判离

专治恶意拖延

虽然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这并不是“应当”判决离婚的要件。实际很多案件中,法院并不会判离。而新婚姻法明确,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提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扩宽了判决准予离婚的范围。

这一规定的现实意义是,当离婚中的一方恶意拖延不办理离婚,或用拖延离婚作为筹码进行财产分割或利益限制时,或者仅仅是出于报复心理,采取拖延行为,法条对这类情形的受害者是个福音。

吴女士和王先生于2002年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一年后女儿出生。2008年王先生到江苏做生意,有了婚外情,2010年之后再也没有回过深圳。丈夫“失踪”5年,2015年吴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男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辞,不同意离。离婚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杜芹在分析离婚案件判离困难的原因时说:“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第一次起诉,另一方不同意,不是万不得已,法院通常会判不离。”

《民诉法》规定,判决不离后6个月,第一次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离婚。但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另一方可能会采取威胁等不恰当的方式拖延,给对方甚至法院以压力,此时如果法院没有足够的依据判离往往仍会判不离。

然而,新婚姻法明确了,如果在第二次起诉时,距第一次起诉双方已经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给像吴女士这样的被对方拖延离婚,且事实感情已经破裂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

这一条款对于解决恶意拖延离婚有积极作用,也有助于引导正确的婚姻观念。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一方坚持对抗另一方的意志,或者一方强制另一方,无论是强制想离还是不离都不恰当。“新法对可以离婚条件的明确,给所有人服下了一颗定心丸。就是说真想离的话,只要满足条件了一定可以离,让恶意拖延没有借口,这对婚姻秩序会起到好的促进作用。”杜芹说。

婚前告知重大疾病,充分尊重婚姻自主

此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变化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原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但在新婚姻法中,这一内容已经被删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得到了更好的尊重。

杜芹认为,实践中,在一方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如果法律禁止存在这一情形的人结婚,反而是限制了当事人的结婚自由。因此,新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情形作出了修改,同时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婚姻。这也是法律理念闪耀人性之光的证明。

同时,新法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过错方要赔偿。例如,患病的一方明知自己有病而故意隐瞒,欺骗了对方,新法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过错方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在家带娃”可申请离婚补偿,家庭分工得认可

新法的人文关怀还体现在离婚补偿上。新婚姻法删掉了原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条件,明确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一种典型的情况是,现在很多婚姻中,双方都是高学历。而很多女性会在怀孕生产后辞掉工作,照料孩子和家庭,常常一离开工作岗位就是两三年,待重返职场后,已经丧失了事业发展的黄金期。如果发生离婚,女性就在无形中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和成本。

新法出台后,离婚补偿不再只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而扩大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出现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形,其在离婚时都可以主张‘离婚补偿’”。随着这一规定的新增,家庭主妇或主夫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抚养是原则

新婚姻法还有另一个值得肯定的新规,就是将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明确入法,这将进一步保障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则在兼顾父母抚养能力、意愿的同时,也充分考量了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抚养期望。

此外,对于婚内财产的分割问题,新法规定,不离婚也能分割财产。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往往不予支持。但是,如掌控财产的一方以不离婚为由,隐匿、转移婚内财产、将婚内财产赠与第三方、对配偶重大疾病不予救助时,配偶的权利应如何救济?针对这一特殊情形,新婚姻法增设婚内财产分割相关条款。这一规定赋予配偶在极端情况下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将有效维护婚姻中弱势方的权益。

新婚姻法将于2021年1月施行,期待新法能够真正赋予国人应得的权利,在解决婚姻家事领域的新问题时,保障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 标签:离婚冷静期,30天,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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