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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豁免东南亚光伏关税,中国光伏将成大赢家?

财经网 | 2022-06-08 05:19:44

财经网资本市场讯 当地时间6月6日美政府宣布,将对来自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泰国的光伏组件产品给予24个月的关税豁免,确保美国能够获得充足的太阳能组件供应以满足发电需求。

尽管这一政策剑指东南亚市场,但目前来看,诸如隆基绿能、晶澳科技、天合光能、晶科能源等头部光伏企业已在马来西亚、越南等地“安营扎寨”,并将其作为销往海外市场的重要“跳板”。

中信证券在研报中指出,豁免关税反映美国光伏对中国供应链的高度依赖,亦是抑制通胀的应对措施。

东南亚光伏组件被“松绑”

早在今年2月,美国太阳能设备制造商Auxin Solar(下称“奥克辛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指控,中国太阳能组件制造商通过将生产转移到东南亚国家来规避美国对中国制造太阳能产品的现有惩罚性关税,涉及隆基绿能、晶科能源、阿特斯太阳能、天合光能等。

随后,美国商务部于3月份展开对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太阳能产品发起反规避关税的调查,一旦调查落地,可能导致250%的追溯性关税。

然而,由于美国80%光伏组件从上述四个东南亚国家进口,该请愿引发了美国太阳能产业协会(SEIA)的反对。

据SEIA调查,中国厂商向美国组件发货有四分之三出现延迟或取消,美国市场组件供应大幅下降,且面临装机量下滑、组件价格上涨等压力。

《华尔街日报》甚至在一篇报道中,将发出请愿的奥克辛公司称为“最讨人厌的光伏公司”。

在多重压力之下,6月6日,美国白宫正式宣布,将采取行政措施,推动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等的生产。相关举措包括,将对进口自东南亚四国的太阳能电池相关产品给予2年的关税豁免。并提出美国现在有望在2024 年之前将其太阳能制造能力提高两倍。

“去年美国光伏7成来自进口,在光伏装机需求持续上升,以及美国2035年前电网全面脱碳的新能源发展目标之下,没办法摆脱对中国光伏的依赖,再加上美国近期通胀压力明显加大,为缓解企业和消费者价格压力,这个时候取消东南亚光伏高额关税是应急之需。”汽车分析师林示对财经网说道。

中信证券认为,由于目前美国光伏制造能力捉襟见肘,本土产能不足8GW,2021年逾7成光伏产品来自进口,在光伏装机需求持续放量,以及拜登政府2035年前电网全面脱碳的新能源发展目标之下,无法摆脱对中国光伏供应链的依赖。

中银国际证券则在研报中指出,前述关税豁免的新措施或将快速解除供应紧缺对当地光伏需求的压制,东南亚对美国光伏组件出口有望迎来反弹,美国全年新增光伏装机预期或恢复到30GW 以上,进一步带动全球光伏装机需求超预期。

直接利好光伏企业?隆基:影响待评估

受该消息影响,6月6日(周一)美股光伏概念股集体走高,大全新能源(DQ.US)涨超10%,晶科能源(JKS.US)最高涨10.7%,阿特斯太阳能(CSIQ.US)最高涨9.8%。

在业内人士来看,二级市场迅速做出反应的原因为,美国豁免东南亚四国光伏组件关税对国内光伏企业而言是直接利好。北京特亿阳光新能源总裁祁海坤称,“受益最大的还是我国的光伏企业,尤其是在这些国家有生产基地的大型光伏企业。”

事实上,在中美光伏产业近10年的博弈过程中,在光伏关税、成本等方面具备优势的东南亚成为光伏投资洼地。2015年起,晶科能源率先在马来西亚建厂,随后隆基绿能也采取“收购+投资”的方式打入东南亚市场。

截至2022年初,晶科能源在马来西亚的电池、组件产能分别达7GW,越南硅片产能达7GW。天合光能在越南、泰国合计共6GW电池、组件产能。隆基绿能目前在越南拥有电池、组件产能分别为5GW和10GW;在马来西亚拥有光伏全产业链产能。

此外,头部光伏企业均有在东南亚地区的扩产规划。据了解,隆基绿能计划2022年在马来西亚扩建3.5GW拉棒切片产能,将产能提升至4.1GW;天合将在东南亚投建新的硅片产能;晶澳计划越南扩产2.5GW硅片产能,马来西亚扩产1.3GW电池产能。

谈及该政策对公司的影响,隆基绿能相关负责人对财经网表示,公司不依赖某个单一市场,隆基已实现从全球出货领先到细分市场全面领先。消息对公司的影响还待进一步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东南亚地区获得2年的关税豁免,但据美国商务部消息,针对东南亚四国光伏产品开展的反规避调查仍将继续。

对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翁冠星律师对财经网表示:“此次所谓24个月的关税豁免,仅仅是对于一项尚未有结论的调查的‘延期处理’,不代表太阳能组件的贸易壁垒已经解除。”

在他看来,此次豁免无疑是利好国内光伏企业通过第三国向美国市场投放产品的。但考虑到美国国内对于光伏行业的重视,包括不惜动用《国防生产法》来解决光伏行业的困局。从长期来看美国对于中国光伏企业的限制和围剿不会改变。

同时,翁冠星律师建议称,中国企业应当未雨绸缪,从专利上抢夺上游话语权;在国际市场上避免内部斗争互相压价从而争夺一定的定价权;国内司法系统要更好地适用阻断条例和反外国制裁法,切实保护“走出去”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

李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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