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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 | 2022-04-02 22:38:01

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那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二)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懂了,符合法定的情形,也还要在法定期限内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是,我想申请监督的话,要交些啥材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一)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监督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三)申请监督请求;(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嗯嗯,好的,不过要去找哪个检察院申请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当事人不服审理、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等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云南省检察院新媒体出品编辑 | 张子欣校对 | 黄继俊策划 | 田   颢审核 | 王翠云 杨健鸿监制 | 肖凤珍来源 | 昭通市检察院联系(投稿)邮箱 | 22023997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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