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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跑分”赚点小钱?小心“赚”来牢狱之灾!

昆明信息港 | 2022-03-16 09:54:42

“跑分”指利用银行卡账户

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为

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代收款再转账到上家要求的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警方提示

“跑分”就是为犯罪搭建平台,将赃款分流洗白的犯罪行为。在面对非法利益的诱惑时,广大群众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而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号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和密码,不要因为心存侥幸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违法犯罪必将受到严惩。一起来看以下3个案例↓↓↓

出租支付账号“跑分”涉案300余万元

4人分别获刑并被处罚金

2021年4月开始,赵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出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不仅如此,他还介绍自己的熟人一起干。近日,公诉机关向法院起诉了几名被告人。

案例

出租银行卡4人被公诉

2021年4月,赵某认识了一名外号叫“眼镜”的人,以每张300元的价格,把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号,一起租给对方,在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进行支付结算时使用。尝到“甜头”后,赵某把自己的熟人杨某也介绍给了对方。据公诉人介绍,被告人赵某先后两次向外号为“眼镜”的李某提供自己名下的一个微信号、一个支付宝账号和6张银行卡,涉及诈骗犯罪金额2万余元,6张卡提供支付结算金额94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在被告人赵某的介绍下“跑分”,两次合计提供8张银行卡和一个微信号,涉及诈骗金额11万余元,8张卡提供支付结算金额78万余元。随后,李某某和罗某也加入了他们“跑分”的行列,4人共向对方提供了银行卡30余张,外加微信和支付宝账号,为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的支付结算达到300余万元。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了4人。

判决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辩称,他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当时没说是出租银行卡,他们只说借我的微信走一下流水。”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赵庆阳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及网络赌场等一系列犯罪团伙,以方便对方转移资金,将自己赌场里面的“分数”转移为现金,给公安机关查找犯罪团伙资金流水,对被害人进行追赃挽损造成很大阻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把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对方进行转账时,已经知道对方进行的是违法活动,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释法

什么是“帮信”罪

什么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娟指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简称“帮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简单理解就是,公民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以出租、出借、出卖或转让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些卡或账号被犯罪分子非法使用,结算达到一定数额,就有可能涉嫌“帮信”罪。律师提醒,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不法分子购买后用以实施诈骗,是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因此,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广大群众切莫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号给他人使用,极有可能被收购者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轻则影响本人征信,重则承担法律责任。

收转违法资金330万元

想赚“外快”结果被判刑

当前,随意买卖手机卡、银行卡、支付账号为各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

案情

多次出售银行卡获利

2020年9月的一天,梁某在QQ上认识了一名网名叫“阿龙”的男子。“阿龙”在QQ群内发布信息,以1500元的价格收购一套银行卡、手机卡和银行U盾。看见信息后,梁某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邮储银行卡、一张建行卡,开通U盾绑定好手机号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阿龙”。经查,梁某的邮储银行卡收转违法资金共计161万余元,建行卡收转违法资金共计169万余元。2021年1月的一天,梁某通过QQ群又认识一名网名叫“大财主”的人,该人在QQ群内发布信息,找微信代收款的人,每收款一次按照0.9%提成支付佣金。为获取非法利益,梁某与“大财主”取得联系,提供了其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于“跑分”。之后,梁某又通过“大财主”认识了一名网名叫“安晓俊”的人,“安晓俊”提出,给梁某的提成最高可到12%。为获取非法利益,梁某先后发展了刘某(另案)、王某、何某,几人分别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安晓俊”收款。何某还被安排到丘北县城区的商店找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转违法资金,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判决

被告人获刑一年四个月

丘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而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等用于收转违法资金,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具有坦白、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释法

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属于情节严重

除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外,相关司法解释还对该犯罪的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出售银行卡成诈骗“帮凶”

昌宁男子被千里追捕

近日,昌宁县公安局勐统派出所协助内蒙古扎兰屯市公安局,抓获一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嫌疑人。

案情

贪图小便宜出售银行卡

2月20日,昌宁县公安局勐统派出所接到内蒙古扎兰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协查请求,据相关线索,昌宁县勐统籍男子吴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请昌宁警方协助核实。接到请求后,勐统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及摸排,很快与犯罪嫌疑人吴某取得联系。经过民警耐心劝说,吴某于2月28日到勐统派出所自首。经调查了解,吴某因贪图小便宜,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其名下账户涉嫌多起网络诈骗案件。目前,嫌疑人吴某已移交内蒙古警方,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释法

警惕“跑分”陷阱

警方提示,“跑分”是犯罪行为。“跑分”过程中帮助洗钱最后涉案的第三方账户,将被公安机关司法冻结,直接影响个人征信,并将受到法律惩处。警方同时提醒,要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不法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记者 李艳 朱光清 张恒

通讯员 李云飞 龙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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