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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晶班主任女儿冒名顶替上大学 20多年过去还能处罚吗

瞭望东方 | 2020-06-29 16:37:10

此前,山东聊城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引发社会密切关注。有媒体披露,近两年内,山东省内排查出242人涉嫌冒名顶替他人身份入学。

山东济宁女子苟晶看到新闻后,回忆起类似经历,在微博发文称,自己在二十多年前疑似两次遭人顶替上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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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网友苟晶(微博@前世是天使2001)在社交平台上发贴称自己曾在1997年和1998年山东高考中连续两年被冒名顶替,其中1997年顶替者为此前自己高三班主任的女儿,该班主任曾给苟晶写过忏悔书;而1998年则最终在未填报相应志愿下被录取至湖北黄冈一所“野鸡中专”。

苟晶班主任让女儿冒名顶替,这是不是犯罪?20多年过去还能处罚吗?

苟晶班主任让女儿冒名顶替,这是不是犯罪?20多年过去还能处罚吗?

苟晶后来独自到杭州发展,销售化妆品、软件,还曾被骗入传销团体,还好及时逃脱。因为低学历到处找工作碰壁,于是从最没有学历门槛的淘宝店开始,多年打拼,如今是一家童装公司的电商合伙人。

当年摸底考能拿到全区第四名的学霸,如果没有被顶替,上了大学,或许现在也成了机关干部、企事业高管、学校老师,职业不分高低贵贱,但没有被冒名顶替这种巨大委屈压在心头,人生际遇和心情截然不同。

在中国,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是无数学子前行路上坚守的信仰,也是寒门子弟奋斗的首选途径。难怪有网友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者无异于“杀人”。

几年前,该班主任曾经给苟晶写信,承认女儿冒名:

班主任来信中的内容是这样的:

其女儿不如苟晶聪慧,让女儿顶替苟晶的成绩上大学,实属无奈之举;希望苟晶能明白自己作为父亲的一颗心,乞求得到原谅。

在实名举报之后,苟晶陆续接到了济宁市教育局的电话,只是告诉她已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具体什么时候的结果还需要等待。在通话中对方说话很委婉,但主要是希望苟晶能够删帖,因为此举破坏了济宁的正面形象,工作人员甚至联系到苟晶的亲朋好友,劝她把帖子删掉。

苟晶自己说,她不需要任何的补偿和赔偿,只是希望得到真相,让那些暗箱操作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希望这样的遭遇不要再发生在任何一个年轻人的身上。

在普通民众的想象中,“冒名顶替上大学”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教育禁区”,但不曾想,它成为了权力腐蚀的潜在“产业链”。

俞敏洪谈上大学被冒名顶替——

苟晶班主任让女儿冒名顶替,这是不是犯罪?20多年过去还能处罚吗?

那么,冒名顶替上大学,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该如何追责?东老师采访了多名律师,为大家详解——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波:冒名顶替上大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慧慧:顶替者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主要操作者和顶替者都是主犯。对于盗窃罪,顶替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取了别人的档案、考分、姓名等去上大学,而这些都是被顶替者将受用一生的财富。不过,这些与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益是否是刑法上的“财物”,值得刑法学家们深入探讨。

对于诈骗罪,顶替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考上大学的事实,隐瞒自己没有考上大学的事实,虚构档案或冒用别人的档案和名字去上大学,骗取了大学和周围学生的信任并获得了本不属于他的学历和人生。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操作顶替入学事件的人,在教育相关领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将属于被顶替者的档案、姓名、分数、录取通知书等进行篡改或直接冒用,让他人顶替成功。

但这种多年前的案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难点就会涉及诉讼时效和追诉时效的规定,刑事范畴,须注意追诉时效的问题。

如果起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薇向东老师建议,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可能涉及学校、户籍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高校等,需要前期大量搜集证据,才能选择相应的刑法罪名起诉。

当事人涉嫌什么罪名,还要怎样理解高考录取行为的性质,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少军:“如果高考录取是行政行为,那问题就严重了。但高校当前的机构性质定位不是行政管理机关,而且高考录取存在高校与考生之间明确的双向选择,考生可以不去录取他的高校报道,理论上高校也有权力不录取成绩第一名的考生,所以,我倾向于认为高考录取行为是民事行为,应该以民法典为主来找出适用的法条。”

其实,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其实已经因为另一类似案件(山东女青年齐玉苓)而直接适用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作出过司法解释。顶替上大学,从根本上说,就是侵犯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如果苟晶要以侵犯受教育权而起诉,现在则要更多的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来进行。在舆论和调查组面前,证据最终会水落石出,因果关系不言自明,顶替者和相关操作者的过错昭然若揭,只是苟晶的损失到底该如何估量并主张多少金额的赔偿,是现实和她自己永远都无法触及的痛。”刘慧慧告诉东老师。

2009年案发的湖南罗彩霞被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案,王佳俊父亲王峥嵘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判刑。涉案的邵东县一中教师张文迪、原邵东县公安局界岭派出所所长姚亮生因违纪违规,被邵东县纪委立案查处。事发后,罗彩霞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后达成和解协议,9名被告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

2015年案发的河南王娜娜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中,冒名顶替人张莹莹的父亲张合停及其妻侄王子胜,以及将王娜娜通知书转交张合停的沈丘县二高教务处工作人员胡筱林共三人已经移交司法机关。沈丘县二高收发人、王娜娜录取通知书收件人等4人由周口市、沈丘县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三名公安干警因为对户籍把关不严格等行为由周口市公安局给予行政处分,2人因为对档案把关、交接不严格由沈丘县教体局给予行政处分,1人由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给予党纪处分。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其一刑事责任没有被全面追究,其二民事赔偿很轻,其三对于冒名顶替的既得利益获得者,没有被严厉处罚。这样的处理,有悖公正,也不符合社会的期待,应该严肃处理,坚决刹住冒名顶替之风。”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

高考是寒门学子改变命运的最公平的一次机会,也是促进社会阶层流动,焕发社会活力的重要制度设计。冒名顶替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也严重违背社会正义,影响政府公信力,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是可忍孰不可忍?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向东老师建议,应当修订刑法,增设冒名顶替罪,让冒名顶替者和相关的策划人、帮助人一起去坐牢。

“所有的冒名顶替背后必然有一系列的行贿、受贿或者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存在,所以不必等刑法的修改,现在就可以抓人。”朱征夫说,“在刑法修改之前,冒名顶替者虽然还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其所获得的薪金收入,就是其侵权所产生的利益,扣除其基本生活保障后,应当赔偿给受害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教授也提出了新的讨论点——

苟晶班主任让女儿冒名顶替,这是不是犯罪?20多年过去还能处罚吗?

6月24日晚,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称:区委、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纪委监委、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核实。

苟晶班主任让女儿冒名顶替,这是不是犯罪?20多年过去还能处罚吗?

还有一个问题,被顶替者的学籍该不该恢复呢?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理事长熊丙奇认为,“无此先例”并不能成为拒绝被顶替者重新入学的理由。由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虽然没有对被冒名顶替者重新获得大学学籍做出规定,但从道理上讲,一名学生在自己没有过错、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去上大学,本人则失去上大学的机会,在多年后才发现,高校应该做出人性化的处理,根据被顶替者本人的意愿,做出是否保留学籍,接受其本人重新上大学的决定。

没有恢复被冒名顶替者的入学资格、学籍,这对于被冒名顶替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被冒名顶替者已经因为被冒名顶替而改变了人生发展轨迹,高校在处理冒名顶替案时,保留被冒名顶替者的学籍,让被冒名顶替者这个本来就应该是本校的学生,却失去求学机会的“受害者”获得大学学习机会,会展现出大学勇于面对错误,关爱每个学生的大学精神。

  • 标签:苟晶班主任,冒名顶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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