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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和嘉业恢复发行上市审核 拟用2亿元募资补充流动资金

长江商报 | 2021-06-30 08:11:09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怡和嘉业”)近日恢复发行上市审核。此前公司因更新财务资料曾在3月17日主动申请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

怡和嘉业成立于2001年,是呼吸健康领域医疗设备与耗材产品制造商。实控人为庄志、许坚,二人合计控制36.50%股份。

长江商报记者发现,公司研发费用率逐年下降,去年已降至6.00%。怡和嘉业和其前五大客户之一的3B公司曾被诉专利侵权陷入官司,虽已和解但风险并未完全解除,此外,公司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例超九成,短期偿债压力较大。

业绩大增具有偶发性

据悉,怡和嘉业本次拟发行股票不超过1600万股,募集资金约7.38亿元,将用于呼吸机扩产、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医疗设备研发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怡和嘉业的主营业务为呼吸健康领域医疗设备与耗材产品的销售。2020年,受疫情影响,公司业绩得以快速增长。

招股书显示,2018年至2020年,怡和嘉业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89亿元、2.58亿元、5.60亿元;净利润分别为0.25亿元、0.39亿元、2.28亿元。2019年及2020年的营收增速分别为36.37%、117.29%;净利润增速分别为55.39%、487.23%。其中,家用无创呼吸机及耗材产品是怡和嘉业主要的收入来源。

怡和嘉业也表示,尽管从中长期来看,公司业绩增长具备可持续性,但新冠疫情导致的业绩大幅上升具有偶发性,公司业绩保持大幅增长则存在不可持续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怡和嘉业对单一产品依赖较大。2018年至2020年,公司家用无创呼吸机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36亿元、1.66亿元、3.24亿元,占当期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33%、64.63%、57.85%。

家用无创呼吸机产品按型号可分为睡眠呼吸机、双水平肺病呼吸机及呼吸机配件。其中,睡眠呼吸机中的单水平睡眠呼吸机原本是怡和嘉业的主要收入来源。2018年至2020年,来自单水平睡眠呼吸机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家用无创呼吸机产品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74%、44.22%、20.69%。但是,单水平睡眠呼吸机销售收入的增速却显著放缓,2020年该产品的销售收入更是同比下降8.57%。

此外,2020年,呼吸机配件的销售收入也同比下降41.04%。对于2020年单水平睡眠呼吸机的销售收入下降,怡和嘉业则表示,受新冠疫情影响,医疗诊所关闭对睡眠呼吸机相关疾病的诊断和产品处方的开具造成抑制,对经销商睡眠呼吸机业务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长江商报记者还注意到,怡和嘉业流动负债占比较高。

2018年至2020年,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5824.82万元、4455.26万元及8578.6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5731.78万元、4316.10万元及8418.50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8.40%、96.88%及98.13%。

此外,同期,公司应付账款分别为2523.08万元、2085.45万元及2874.84万元,占流动负债总额比例分别为44.02%、48.32%及34.15%。

过高的流动负债说明公司短期偿财压力较大。因此,怡和嘉业拟用2亿元募资补充流动资金。

曾被诉专利侵权

身处对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要求较高的医疗器械行业,怡和嘉业的研发费用率却逐年下降。

2018年至2020年,其研发费用率分别为13.40%、10.01%、6.00%,两年时间降幅超过50%。此外,公司和前五大客户之一的3B公司曾被诉专利侵权。

2013年5月以及2016年4月,瑞思迈先后向美国南加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怡和嘉业和3B公司的呼吸机、面罩产品侵犯其专利权;2013年5月、2013年7月以及2016年4月,瑞思迈又先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了针对怡和嘉业和3B公司的337调查申请;同期,瑞思迈还在德国以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对怡和嘉业提起了相关专利诉讼。随后,怡和嘉业也针对瑞思迈的部分涉诉专利在美国、德国、中国提起了专利无效程序,以及针对瑞思迈侵犯怡和嘉业专利权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3B公司也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对瑞思迈提起相关诉讼。

2017年1月,瑞思迈与怡和嘉业、3B公司就相互针对对方所提起的专利诉讼、争议与其他纠纷达成全球和解。根据和解协议,各方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均不得提出新的专利挑战(包括专利诉讼、专利无效和专利异议等专利纠纷);如任何一方提起新的专利侵权诉讼,需提前通知对方并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根据和解协议以及怡和嘉业与3B公司协商,3B公司就和解协议所列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向瑞思迈支付许可费。另外,瑞思迈向3B公司一次性支付一笔和解费用。该和解不涉及任何一方对有关法律责任或不法行为的承认。

对此,怡和嘉业表示,未来,如上述任何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重启专利纠纷,或者就未涉诉的其他产品发生专利纠纷,这将导致公司增加因纠纷事项产生的应诉等运营成本;一旦在该等纠纷中有关司法或行政等机关作出对公司不利的裁决或命令,将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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