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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纠纷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

贝果财经 | 2020-11-16 09:36:33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后,金融机构涉诉案件的利率是否会参考民间利率红线,一直被行业关注。

两个月前备受瞩目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借款人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11月12日迎来最终判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不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司法保护上限。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借贷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指出,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保护上限将锚定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与此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相比,保护上限大幅降低。根据最新LPR报价计算,当前司法保护上限利率为15.4%。

随后9月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在与洪某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中,主张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罚息的请求引起市场关注。彼时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请求遭到法院驳回,法院最终判定其按4倍LPR执行罚息。

不过,随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11月12日该案迎来反转。

在终审判决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另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指出,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针对上述案件及最高利率计算标准等问题,《中国经营报》记者向平安银行方面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平安银行方面仍未给予明确回复。

针对平安银行这一案件的反转,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一欣告诉记者,这一案件的背后是使用法律之争。他认为,这一案件的结果能否对之后类似案件的判决起到参考作用,这并不一定。“这一案件最终审理是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还未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院是否会参照使用也不好说。不过,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看,给出的理由已经很清楚,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亦赞成上述说法,其提示道,应该注重两个文件,一个是此前公布的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其中有关于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利率的内容,还有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里提到“拟定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

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骥远告诉记者:“从我们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看,市场上超出正常还款能力的无抵押信用贷款,温州那边普遍的利率应该是高过15.4%。最高人民法院做这种扼制,可能是为了配合国家限制影子银行。”

4倍LPR计算利率上限的标准当下仍具合理性

不仅上述平安银行借贷纠纷判决案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10月份审理判决的郑州银行正光路支行与王某、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也支持了银行高于4倍LPR上限的利率计算诉求。

据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郑州银行正光路支行于2017年6月与被告王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合同执行贷款利率7.1775%,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一次还本,逾期罚息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诉讼中银行要求被告偿还本金99.76万元及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标准计算利息(含罚息、复利)22.21万元。

根据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认为银行主张的利息折合年利率16.03%,已经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不过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并支持银行的利息追偿诉求。

多位律师表示,实际上,金融机构是否要参照适用民间借贷新规问题早在24%和36%的“两线三档”时就已存在,主要原因在于各地法院对金融借贷业务利率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通常讲的民间借贷并不包括金融机构的贷款,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司法保护的程度也不同,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可以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虽然民间借贷新规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机构,但4倍LPR计算利率上限的标准在当下仍具备合理性,如果金融机构违约金部分的利率约定太高,可以据此标准酌情适当调整。”

据中国裁判文书官网公告显示,9月份以来审理披露的银行金融借贷纠纷诉讼判决文书中,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等地方法院近10项诉讼案件均采用了4倍LPR利率上限的限制标准。

虽然此后持牌金融机构的涉诉案件中,贷款利率是否依然不受限于4倍LPR还未可知,不过持牌金融机构依然会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认为,根据《决定》不难预计,民间借贷利率下调之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也会面临很大的下调压力。薛洪言举例道,信用卡的分期利率,现行日息万分之五(年化18%)的定价上限肯定要下调。“不说别的,仅就3亿持卡人投诉银行高利贷的担忧,就足以让银行主动下调利率,规避潜在风险。”

薛洪言认为,一旦利率定价大幅下调,会对“高进高出”的商业模式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那些不能迅速压降综合成本的贷款机构会被快速淘汰出局。“在实践中,降成本非常困难,短期内只能通过挤压利润的方式来确保定价合规。所以,未来一到两年内,持牌放贷机构的盈利水平会出现趋势性的显著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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