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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创业板IPO承销规范发布

经济日报 | 2020-07-21 10:25:12

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7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实施《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规范》,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规范》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至少采用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并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和参加方式。路演时不得屏蔽公众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公开信息披露范围。此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过程中,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通过其他途径披露信息的,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前项披露时间。

自6月12日以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多个部门先后发布涉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等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以及配套规则,此次《规范》发布是相关部门继续完善创业板IPO注册制管理配套制度的有力举措。

博时创业板ETF基金经理尹浩认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完善资本市场制度,面对即将落地的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举措,证券承销机构应勤勉尽职,恪守相关规章制度,严控风险。以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为标志,资本市场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向新兴产业及高科技公司张开怀抱,更多的创新创业企业将会在创业板注册制的土壤上不断涌现成长起来。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体现了监管层对创业板优胜劣汰的制度安排,首先引入更多具有成长性的创新创业企业,同时完善退市制度,加大劣质企业出清力度,从而推动创业板的健康发展。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上市条件明显优化,将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未盈利企业在改革实施一年以后再做评估是否可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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