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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网红带货”商品质量堪忧 人民日报:“社交电商”须规范

人民日报 | 2020-04-17 13:39:32

近年来,通过视频、直播、社区社交、聊天社交等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成了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这些社交网络平台在对接供需、挖掘消费潜能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过,消保部门日前的相关调查表明,要想使这一销售模式持续健康发展,还需尽快补上管理短板。

“网红推荐”力度大,商品质量待提升

网红带货已成为时下流行的销售模式。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直播电商行业的总规模达到4338亿元,预计2020年其市场规模将突破9000亿元。

江苏省消保委日前一项调查发现,消费者通过社交软件购物以短视频类平台为主,占比高达73.83%;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各因素中,“网红推荐”占比达47.57%。当“网红+视频直播+电商”融合发力,其带货能力更是蹿升一大截。

不过,部分“网红带货”质量堪忧。

“我在抖音通过添加个人联系方式购买了号称对‘三高’有疗效的王老吉吉悠商品,但到货后发现只是普通食品。我联系卖家退货无回复,平台也无法帮助处理,真是郁闷啊。”家住江苏徐州铜山区的王占先告诉记者,他之前还在火山小视频软件上购买过益智换装磁性拼图,到手后发现外观有胶痕瑕疵,打开后有很刺鼻的胶水味,也没法让自家孩子使用。

有类似经历的消费者不在少数。虚假宣传、商品信息不全、质量有瑕疵……这是人们在一些社交软件购物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日前,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的《社交类应用软件“隐形电商化”行为调查报告》显示,47.26%的消费者表示收到的物品质量一般,18.28%的消费者表示质量不太好。此次调查样本中的50件商品,有9件商品分别存在无商品信息、无生产日期、无材质证书等证明材料、包装简陋、有瑕疵、胶痕明显等问题。

“社交电商”须规范,多管齐下堵漏洞

在新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规范以社交平台上网红直播带货为代表的“社交电商”的发展?受访专家表示,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管,保证其发展合法合规。

江苏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定义,社交平台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实践中无法一概而论。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线下实体店和线上传统电商平台有积极的监管和明确的执法依据,但对新兴社交电商平台的监管还存在模糊地带,亟须尽快在制度层面作出进一步明确。

“要发挥好既有法律的监管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网红带货”仍然属于一种广告行为,受《广告法》规范与约束。对平台而言,若开放商家入驻功能,允许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便具有电商平台属性,要受《电子商务法》约束,平台应当建立明确的退货规则,完善发布商品广告以及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存在问题的经营行为和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和个人制定惩戒条款。同时,要建立评价监测管理机制,以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评价、评论为参考,在经营者的销售页面做出风险提示。

  • 标签:社交电商,网红带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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