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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感冒药”就被取消奥运金牌?揭秘运动员惩罚及争议解决那些事

法治日报 | 2022-03-04 10:22:01

□ 记者 张维

一名体操运动员赢得奥运金牌,但在检测中发现其体内有违禁物质——源自其服用的感冒药,对其应该如何处罚?因此引发争议又该如何解决?

一名网球运动员被查出药检样本内含有可卡因,系其在酒店和陪酒女接吻时摄入,该运动员受处罚后以并非故意摄入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

……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体育赛事的愈发关注,对运动员的惩罚及由此引发的纠纷解决,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北京冬奥会上,15岁的俄罗斯花样滑冰选手卡米拉·瓦利耶娃因此前的一次药检为阳性陷入禁赛风波,后国际体育仲裁院设在北京冬奥会的临时仲裁庭宣布,允许瓦利耶娃继续参加北京冬奥会。这一事件即为一起典型的因对运动员实施惩罚而引起的奥运会临时仲裁案件。

“我们关注运动员,就免不了要关注对运动员实施的纪律惩罚或者处罚,它因关乎运动员的职业生命而意义重大,这也是体育争议解决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一个特殊环节。”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所长袁钢近日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举办的相关主题活动中如是说。

体育行业如小社会

自治管理已成体系

体育争议解决有其特殊性,尊重体育自治,是包括惩罚在内的相关争议解决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据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锋介绍,体育行业自治管理体系大概分为两个类型:国际体联金字塔管理体系、以美国四大职业联盟为代表的扁平式管理体系。

以奥运项目为例,每个项目国际奥委会只承认一家国际体联;一个国家或地区奥委会也只承认该国际体联的国内体育管理机构,由该机构选拔运动员组成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如此次北京冬奥会,中国代表团运动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选拔。而美国四大职业联盟自成体系,国际体联的章程、规则、规范对四大联盟不产生约束力,甚至竞赛规则都不一样。

陈锋把体育行业比作一个“小社会”,也包含立法、管理和司法系统。如在立法方面,体育机构自行制订章程、规范、规则,管理成员单位和参赛运动员,处理使用兴奋剂和操纵比赛等腐败行为,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安全保障,也涉及对未成年运动员的保护,以及自身的财务管理等。

三大主体(即国际奥委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在体育行业自治管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陈锋说,国际奥委会在全球推广奥林匹克运动,为各国运动员提供了奥运会这一展示体育技能的平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止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维护体育赛事的公平公正,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独立仲裁机构,为体育自治管理提供了专业、合法、公正的争端解决平台。

国际排球联合会审判庭法官、亚洲田径联合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宫晓燕说,体育争议解决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争议解决,其他行业争议解决往往适用双方约定的实体法或适用最紧密联系地的法律,而体育的特殊性在于除适用的实体法之外,还需考虑各个单项联合会或协会的规则。

对此,宫晓燕进一步解释说,各国不可能专门针对某个特定的体育项目制定一部法律,并且各体育项目之间的差异很大。一个典型的例证是,东京奥运会上新西兰举重选手哈伯德成为奥运历史上第一位跨性别选手。哈伯德参赛对女选手是否公平,引发过很大争议。很多女选手表示,和一个男人比赛这不公平。当时,国际奥委会对于变性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是有严格要求的,如男变女运动员需要证明她们血液中的睾酮水平低于10纳摩尔/升,并保持至少一年。东京奥运会结束后,国际奥委会发布了新的“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别差异的公平、包容和非歧视框架”,并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建议在接纳变性人和DSD(即性别发育差异的选手)运动员方面采取更大的灵活性。

“乒乓球比赛中,一定是男性更占优势吗?跳水比赛中,男性会比女性跳得更好吗?”宫晓燕说,各国际单项协会根据项目特色制订自己的规则确实更为合理,这也就能解释了为什么在相关争议解决中可以适用单项协会规则。

行业内部实施处罚

如不服可申请仲裁

运动员可能因哪些行为受到惩罚,又有哪些惩罚措施?

代理过不少国际体育仲裁案件的宫晓燕归纳为:受到惩罚的行为,比较常见的是违反竞赛规则;涉及道德方面的,如谩骂、打架,其中最常见的是种族歧视;涉及腐败方面的,如贿赂、赌球;违反忠诚义务等。

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委员董双全认为,运动员所受到的主要处罚包括三个方面:金钱罚,如罚款;申诫罚,如警告;资格罚,如禁止转会资格、取消注册资格。

陈锋说,一般而言,像违反比赛规则、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等,都是由行业内部实施纪律处罚,对处罚不服的由行业内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国内体育纠纷由国内体育组织的仲裁机构处理,国际体育纠纷由国际体育组织的争议解决机构处理。

在国际体育赛事中受到惩罚,《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可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仲裁,奥运会期间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庭申请仲裁,但前提是先穷尽内部救济途径。

宫晓燕提醒说,不同的国际单项联合会对救济措施的规定有所不同,比如国际滑冰一般规则中,规定运动员对处罚不满可以当场提出抗议,而国际雪联竞赛规则则明确,由于连续进行分组赛的时间压力,因此在四分之一决赛和半决赛期间不允许提出抗议,只有在决赛结束后才能进行抗议。

值得注意的是,运动员在这类案件的应对中,熟悉法律知识、体育规则还不够。宫晓燕说,以反兴奋剂案件为例,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和科学的结合。在一些案件中,如果不与技术专家合作,就很难在法律上进行判断。

兴奋剂问题往往是带来处罚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该如何救济?陈锋说,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先由各级反兴奋剂处罚委员会作出处理,如果涉及国际赛事或者世界级运动员的案件,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

陈锋指出,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兴奋剂处罚案件中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是是否有故意或过失不影响定性,但在处罚时应予以考虑。比如,一名网球运动员被查出药检样本内含有可卡因,系前一天晚上在酒店和陪酒女接吻时摄入。国际网联的反兴奋剂机构认为过失较小,故作出停赛两个半月的处罚。但国际网联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则认为这属于疏忽,处罚过轻,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但仲裁院认为运动员没有故意也不存在疏忽,以根据西方习惯接吻很正常为由,驳回了上诉请求。

二是虽然无过错,但对比赛产生影响,所以取消比赛资格。如有一名女子体操运动员由于感冒,服用感冒药后在检测中发现体内有违禁物质,虽无过错,但后来被取消了奥运金牌,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裁决中支持了国际奥委会这一处罚。

三是不应该重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如国际体育仲裁院废除了受反兴奋剂处罚6个月以上,运动员不得参加下一届奥运会的规则。

董双全说,我国体育处罚在反兴奋剂领域程序相对完善。我国反兴奋剂中心去年出台了《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补充、细化了《反兴奋剂规则》关于听证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完善兴奋剂违规听证制度,包括听证专家组的选任、回避和举证时限,以及赛事临时听证等方面,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他认为,在兴奋剂案件的听证过程中,专业性很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代理人的相关知识储备都有待加强。

体育仲裁可以上诉

司法不应敬而远之

与普通商事仲裁不一样的是,在体育仲裁中并非一定是一裁终局。

陈锋说,就商事仲裁而言,各国法律都允许对仲裁裁决,特别是程序上的问题提出异议,申请撤裁或者不予执行,这都是司法监督手段。但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各国还是比较慎重。比如,我国仲裁法规定一裁终局不允许上诉,英国的仲裁法原则上允许上诉,但是如果仲裁协议里已经明确约定一裁终局,就等于放弃上诉权利。

但体育仲裁恰恰是可以上诉的。陈锋指出,特别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以后,有一方不服的话,可以到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在瑞士设有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业务机构,当事人还可以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请撤裁。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还存在体育仲裁的缺位问题。1995年8月29日通过的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但这一法律规定尚未落到实处。

曾经轰动一时的前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球员董志远讨薪无门事件就将相关问题暴露出来。2019年1月初,董志远向中国足协投诉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欠薪,请求仲裁。中国足协回复:“鉴于俱乐部未能提交2018年度工资奖金确认表,可能无法通过2019年度准入审理工作。因此,建议你向俱乐部所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及向法院起诉。”

董志远遂向大连当地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者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处理。董志远只好向大连基层法院提出起诉,结果再遭驳回。法院援引体育法的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认为本案纠纷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随后,董志远提出上诉,也被驳回。

寻求行业内部救济不成、法院又不予受理,令运动员投诉无门的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好在并非所有法院都不受理,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不仅受理相关案件,还在受理一起足球培训合同纠纷后,于2020年5月给中国足协发去一份长达7页纸的司法建议书。

朝阳区法院认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并非体育法或仲裁法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因此不能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效力。中国足协“不得将相关争议提交给法院”的规定涉嫌违法。同时朝阳区法院还向体育总局发函,希望推动体育法的修改,尽快建立体育仲裁机构。中国足协和体育总局回函表示进行整改。

在董双全看来,这一案件在中国体育法治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前,司法对于体育自治“敬而远之”。“对相关权利人影响很大的案件,如取消注册资格、终身禁赛等,不能以‘自治’为由,让体育组织为所欲为,当然,司法是‘有限介入’而非‘无限干预’。”

袁钢认为,体育争议解决中的惩罚措施有特殊性,一方面是因为体育自治管理体制,另一方面是因为体育独特的规则体系。因此,体育争议解决一定程度不希望司法参与,同时司法也不太愿意介入体育争议解决。我们不仅需要尊重体育行业自治,更要让体育行业专业解决体育争议,借助体育法修订的东风,尽快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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